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涉及的内容非常的繁杂,而且养老保险是省级统筹,各地养老保险政策不一致,在转移的过程中就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政策性文件信息量非常大,实在把握不好介绍的角度,让文章通俗易懂,就先选择了以下六点指南,希望能够给大家提供一些帮助。 PART1政策依据 政策基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66号) 政策支撑:根据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人社部相继发布了几个文件,解决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存在困难。其中,与参保人利益息息相关的文件如下:《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7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号)《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5号) PART2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内容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主要是指养老保险资金和视同缴费年限的转移。 资金转移包含单位缴费部分转移和个人账户金额转移。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单位缴费部分):按照12%进行转移,只转移部分单位缴费(目前北京单位缴费为19%),而且只转移本金、没有利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含利息)进行转移。 视同缴费年限就是针对年之前没有实施养老保险制度,进行养老保险缴费时,将之前工作的工龄视同为缴费年限。缴费年限和养老金的多少息息相关,视同缴费年限一般通过审查档案进行确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不仅仅包括在本地的实际缴费年限,还包括计算在本地的视同缴费年限。对于年1月1日之前无法确定的缴费信息,需要结合档案记载将相应年度计为视同缴费年限。 PART3养老金领取地确定 养老金领取地的确定,是事关养老金的多少非常关键的一个指标。 当员工达到退休条件时(达到退休年龄,男性为60岁、女性为55或50岁;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关于养老金领取地的确定,主要有两个判断指标,“户籍地与参保地是否一致”和“缴费是否满10年”。 户籍与参保地一致,养老金领取地为户籍地;户籍与参保地不一致,如参保地缴费满10年,养老金领取地为参保地;户籍与参保地不一致,如每个参保地缴费未满10年,养老金领取地为户籍地。 PART4养老保险延长缴费 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累计缴费不足15年时,可以申请延长养老保险缴费,已达到领取养老金的条件,申请继续缴费地的逻辑关系与养老金领取一致。 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地的,申请继续缴费地为户籍地;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地的,申请继续缴费地为缴费年限满10年所在地;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地的,每个参保地的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申请继续缴费地为户籍地。 PART5人事档案不在养老金领取地 对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人事档案所在地和养老金领取地不一致,按照属地化管理,将其人事档案转至养老金领取地,养老金领取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其人事档案及视同缴费年限进行核查认定。 如无法调转档案,则由个人或用人单位向提出养老金领取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参保人员人事档案及视同缴费年限核查认定申请表》;人事档案所在地县级及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其人事档案及视同缴费年限进行核查认定,由养老金领取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其养老金进行核定和发放。 PART6存在多重养老保险关系 员工在两地重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按照“先转后清”的原则,转入后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清理。由员工确认保留重复缴费期间的一个养老保险缴费,另一个重复缴费中的个人账户部分一次性退还给员工。 因同时存续养老保险关系,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由员工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养老金,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给员工。 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13801256026.com/pgjg/pgjg/7998.html |